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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江,男,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江窜到湛江市霞山区XX公园XX岛,因其形迹可疑被伏击的便衣民警发现并对其进行跟踪,当被告人李江窥见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女朋友躺在公园草地上乘凉时,遂趁二人不注意,将陈某某放在身边的一台黑色欧乐酷牌手机盗走,得手后刚离开现场几步即被便衣民警抓获,当场从李江身上查获其盗窃得来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46元,破案后,已追缴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李江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检查笔录,照片辨认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湛霞价认字(2015)0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江的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江以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江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江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