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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505号原告:朱某某,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白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某某诉称:朱某某与卢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彼此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因此协议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双方复婚。但是卢某仍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争吵时有发生。现朱某某认为与卢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与卢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刘某甲、婚生子刘某乙各自抚养一人。卢某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朱某某与卢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19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09年12月16日生育一女刘某甲,现就读于某某幼儿园;2011年3月30日生育一子刘某乙,现随卢某一起生活。朱某某与卢某曾为感情问题离异,后于2014年1月27日复婚。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其夫妻关系不睦。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朱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育龄妇女卡片等证据载卷证明。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朱某某与卢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对此,只要朱某某、卢某在日后生活中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朱某某诉称与卢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