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建树、金朱品。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新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