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与赵忠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赵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成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程、金晶,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忠武,经商。申请执行人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赵忠武要履行货款人民币29万元及损失,负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权利人浙江龙化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无法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3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