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孙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艳辉,徐水区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丽颖,徐水区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孙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