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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四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乙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2015年7月29日死亡。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某甲与被上诉人郭某乙离婚一案中,被上诉人郭某乙于2015年7月2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二审受理费300元,由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信深谦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