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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兆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世山,男,系郧西县农商行上津支行副行长。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调解等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蒋和平,男,生于1985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本县上津镇磨沟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衡兵,男,生于1975年1月1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本县上津镇刘家湾村*组,公民身份号码××。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和平、刘衡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的(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和平、刘衡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林康平人民陪审员  来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