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府诉被告杨炳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府,杨炳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郑府,男,生于1986年1月19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杨炳伟,男,生于1975年5月16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府诉被告杨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府未按受理通知书的规定,自收到受理通知书次日起的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培琼审 判 员 何潇翔代理审判员 李默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双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