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2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贺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谢 斓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晏有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