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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杜永良与程超、厉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良,程超,厉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442号原告:杜永良。委托代理人:周依灵,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超。被告:厉江涛。原告杜永良为与被告程超、厉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程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厉江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程超承担,被告厉江涛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因被告程超、厉江涛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永良的委托代理人周依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超、厉江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被告程超向原告杜永良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12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被告厉江涛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5年7月12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催讨,被告程超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厉江涛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永良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厉江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程超负担,被告厉江涛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 磊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人民陪审员  王露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