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项银松与汤泽、胡炜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58号原告项银松与被告汤泽、胡炜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143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银松于2015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泽、胡炜君支付执行款29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泽、胡炜君已支付执行款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人项银松与被执行人汤泽、胡炜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项银松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