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唐建与黄玖林、四川沱江路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黄某某,四川沱江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管字第7号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1********,住四川省中江县兴隆镇翠竹村**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30日,汉族,四川省省罗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8********,经常居住地德阳东湖御园*栋*单元***号。被告四川沱江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西道延伸段大转盘。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四川沱江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沱江某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黄某某是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该由富顺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户籍所在地虽然在罗江,但经常居住地在德阳市旌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无管辖权。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中江县人民法院、旌阳区人民法院及富顺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原告有权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现原告选择中江县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尧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晋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