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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光谷大洋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光谷大洋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91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清,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光谷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智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光谷大洋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段玉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