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黎玉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珺,黎玉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726号原告:叶茂珺,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剑池街道剑池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57********。委托代理人:杨春花。被告:黎玉珺。原告叶茂珺与被告黎玉珺、罗观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罗观有已于2014年6月23日死亡。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茂珺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春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黎玉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黎玉珺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25672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黎玉珺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0%,按本金5万元从2014年5月8日计算至2015年1月9日,按本金10万元从2015年1月1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黎玉珺于2013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6日止,利息按每年一万元计算,到期还本付息。2014年1月10日,被告黎玉珺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9日止,利息仍按每年一万元计算,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后,被告黎玉珺对上述两笔借款各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对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未能偿还,遂涉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黎玉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茂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0%,按本金50000元从2014年5月8日计算至2015年1月9日,按本金100000元从2015年1月10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黎玉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