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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湖北省农垦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禅源旅游运营有限公司、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农垦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都府堤129号。法定代表人:余亦农,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禅源旅游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陈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陈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严靓姣,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华夏龙景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书香门第2408室。法定代表人:陈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357-359号8层。法定代表人:陈江峰,董事长。湖北省农垦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禅源旅游运营有限公司、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华夏龙景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省农垦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禅源旅游运营有限公司、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华夏龙景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5年3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黄梅县五祖镇菩提古镇(权证号: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建筑面积2450.97平方米;权证号: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建筑面积1766.58平方米;权证号: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建筑面积2278.15平方米;权证号: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建筑面积4522.83平方米)的房产,因该查封的房屋有瑕疵,暂不能处置。经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农垦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禅源旅游运营有限公司、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华夏龙景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魏风审判员张守炳审判员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孔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