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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碧珍与袁德友、袁德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384号原告吴碧珍,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杰,利川市清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德友,农民。被告袁德胜,农民。被告袁德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碧珍诉被告袁德友、袁德胜、袁德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碧珍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谭托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