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6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0087812),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委托代理人武有利,男,1966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260837),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村委会北500米。法定代表人龚礼,总经理。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人保局)对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木业公司)因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理一案,大兴人保局��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京兴人社监理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兴人保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创世木业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赔偿金等合计1366399.5元。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创世木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创世木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1366399.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创世木业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兴人社监理字(2015)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大兴人保局发现被执行人创世木业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运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