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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范德根与唐翠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德根,唐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525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5251号申请执行人范德根,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唐翠娟,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9272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039.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翠娟银行存款人民币212311.08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翠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员 李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文栋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