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广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欧阳鹏煌、甘平兰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广源担保有限公司,欧阳鹏煌,甘平兰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长春市广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369号。法定代表人:齐光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鹏飞,保全。被告:欧阳鹏煌(曾用名:欧鹏煌),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被告:甘平兰,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广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鹏煌(曾用名:欧鹏煌)、甘平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欧阳鹏煌(曾用名:欧鹏煌)、甘平兰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甘平兰购买的,由吉林省现代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经开区洋浦大街与吉林大路交汇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A#办公楼、B#公建楼幢2431号房,项目名称:东方广场城市综合体A区,房号:2431,建筑面积422.25平方米,丘地号5-78/97-1-1(2431),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0000000000898814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