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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申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家新与皇甫道玲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家新,皇甫道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1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家新。委托代理人:卜庆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皇甫道玲(又名皇甫海生)。委托代理人:范忠升。再审申请人陈家新因与被申请人皇甫道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徐民终字第04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家新申请再审称:1.因申请人所建四间房屋被被申请人拆除,故因政府拆迁补偿而得的34804元应该归申请人所有,原一、二审仅判决赔偿申请人20000元错误;2.被申请人无法继续经营的原因是被群众投诉,而非政府拆迁,故被申请人系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综上,原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皇甫道玲提交意见称:1.涉案合同的终止是因为政府拆迁造成,根据涉案合同规定,被申请人没有违约,有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为证。2.申请人所说赔偿3480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涉案租赁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协议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行为:如征地、拆迁、搞大型项目等,地上附着物的赔偿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也随之失效”。依据原一、二审查明,2012年3月份左右,丰县孙楼镇人民政府对皇甫道玲租赁并经营中的涉案场地进行了拆迁并给予了相应的补偿,讼争的四间房屋系该场地上的附着物,依照上述协议约定,故讼争房屋因被拆迁而取得的补偿应归皇甫道玲所有。但鉴于皇甫道玲在租赁经营期间,确实拆除了陈家新原有的房屋,给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而双方对该损失均无充分证据证实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一、二审法院结合租赁协议、拆迁补偿等因素综合认定陈家新的财产损失为20000元并无不当。同时,涉案租赁协议第七条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租赁的权利(同等条件下)。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需恢复土地原样,多交一年租赁费。”但涉案租赁协议未履行至租赁期满,便因政府拆迁而终止,故陈家新请求皇甫道玲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符合上述协议约定。况且,陈家新虽主张涉案租赁协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周边群众投诉,而非政府拆迁,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陈家新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家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审 判 员  李文武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