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四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左某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左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四初字第158号原告左某某,男,62岁。委托代理人左某甲,系左某某哥哥,男,67岁。被告左某,男,47岁。委托代理人张志恒,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左某相邻纠纷一案,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南方审 判 员 许兵兵代审判员 张晓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翔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