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郭玉涛与原审被告建昌县恒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涛,建昌县恒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8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玉涛。委托代理人:曹永哲。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昌县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图。委托代理人:陈俐颖。委托代理人:山屹。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玉涛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昌县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郭玉涛及恒嘉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玉涛的委托代理人曹永哲,上诉人恒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俐颖、山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认定恒嘉公司违约且违约责任截止到2014年11月10日有事实依据,且证据充分,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原审判决在审判程序方面存在如下问题:1、原审原告郭玉涛在2014年8月27日起诉时请求判令恒嘉公司给付120天的违约金,2014年11月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记载原审原告郭玉涛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恒嘉公司立即返还购买商品房的房款,确定恒嘉公司违约。虽然原审原告郭玉涛表述为增加诉讼请求,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郭玉涛是对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的变更,而非在原请求基础上增加违约金数额。这从合议庭指定给恒嘉公司15天答辩期及恒嘉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书面补充答辩状方面可予以证实。因此,法庭第二次审理应围绕原审原告郭玉涛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但2015年1月28日第二次法庭审理笔录记载合议庭再次询问原审原告郭玉涛是否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且允许原审原告郭玉涛再次变更诉讼请求,审判程序明显违法。2、原审原告郭玉涛在第二次庭审时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但表示具体数额庭后书面提交到法庭。经本院审查,原审原告郭玉涛没有提交材料。因此,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郭玉涛增加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应认定没有增加诉讼请求。故即使原审判决不存在上述1中的程序违法问题,原审判决已超出原审原告郭玉涛的诉讼请求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建昌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刘亚伟审判员 钟金芹审判员 牛广兴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岳欣彤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