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少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汪晓钰,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涵,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龚某甲,汉族岁。原告周某与被告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博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晓钰,被告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女儿陈某。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龚某甲辩称:现在只是磨合期,我们还有一个孩子,没有感情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和被告龚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龚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的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缺乏沟通与关怀,逐渐产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1月14日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后至今已逾三年,且育有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应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是双方更应考虑养育子女的责任需要共同倾注心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念在原、被告的子女在生活、学业上需要双方倾注更多心血,为其营造美满的家庭环境,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及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龚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码207401021)。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顾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