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