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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实中传媒与济宁裕隆汽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市实中传媒有限公司,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634号申请人:临沂市实中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峰。被申请人: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士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9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济宁裕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临沂市实中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曾庆峰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平房字第××。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郑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