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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罗实现与吴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罗实现。委托代理人:吴坤钊,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实现与被告吴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实现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实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罗实现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