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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国太与方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太,方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00310号原告:苏国太,男。被告:方生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太与被告方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苏国太负担。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叶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