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国太与方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太,方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00310号原告:苏国太,男。被告:方生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太与被告方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苏国太负担。审判员 孙曜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叶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