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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鑫贝克工贸有限公司、章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十堰市鑫贝克工贸有限公司,章俊,左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63号申��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鑫贝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章俊,经理。被执行人章俊。被执行人左媛。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返还租赁设备:数控电动螺旋压力机(规格及型号:J58K-1600C)一台;2、承担案件诉讼费5626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市鑫贝克工贸有限公司、章俊、左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数控电动螺旋压力机(规格及型号:J58K-1600C)一台;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鑫贝克工贸有限公司、章俊、左媛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6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者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