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开平与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平,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平,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梅子铺镇。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吉少清。申请执行人杨开平与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霍民人仲裁字29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36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