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勇与罗术君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州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孙勇。被执行人罗术君。申请执行人孙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术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罗术君未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孙勇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术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术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申请执行的总额为人民币6130元,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罗术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孙勇人民币613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