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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8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陶自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6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陶自英,女,195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自英在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永康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