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5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易向东,易良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易向东,易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13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陈开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涛,该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华,该行职工,一般授权。被告:易向东,男,汉族。被告:易良发,男,汉族。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德禄,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诉被告易向东、易良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国仲代理审判员 陈 晴人民陪审员 龙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