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荣与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女,汉族,现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荣与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有第三人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东明县康迪妇幼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仪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