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书奇与被告薛明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奇,薛明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李书奇,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代理人:陈亚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明航,男,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奇与被告薛明航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奇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为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