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咸宁市新欣化工有限公司、李发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咸宁市新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61号申请人:咸宁市新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亮。委托代理人:张吉希。申请人咸宁市新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769071、出票金额贰万圆整、出票人宁波顺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逍林雨昊五金配件厂、第一被背书人杭州普顺贸易有限公司、第二被背书人上海罗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第三被背书人宁波市迪菲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逍林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咸宁市新欣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