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吟歧与屈付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吟歧,屈付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杨吟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龙彬,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付元,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海安镇通榆中路46号。委托代理人唐永祥,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吟歧诉被告屈付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吟歧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吟歧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吟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吟歧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孔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