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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1411贺彦玲与杨伏金、罗翠花、杨婧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彦玲,杨伏金,罗翠花,杨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贺彦玲,女,生于1977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杨伏金,男,生于1945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罗翠花,女,生于1946年9月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杨婧,女,生于1999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法定代理人贺彦玲,系杨婧母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调确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川BYJ5**号大众小型轿车过户到贺彦玲名下,贺彦玲可持本裁定到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案件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贺彦玲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梁湫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