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赵旭与王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王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赵旭.被执行人王柏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旭与被执行人王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赵旭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柏清给付欠款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2.5元执行费8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尹法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