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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德明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247号原告杨德明,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许志远,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9616-1。法定代表人吴业,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明与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明于201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德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蒙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