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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钟华军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钟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55号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596号。法定代表人纪金星,董事长。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陕西北路1712号。法定代表人郁晴飞,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钟华军。上诉人暨被上诉人黄石市新金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钟华军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上海华生电器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