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曲清友与孙波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清友,孙波,王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敦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曲清友,住敦化市。被告:孙波,敦化市顺风肥牛饭店负责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王斌,敦化市顺风肥牛饭店员工(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曲清友诉被告孙波、王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清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波、王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清友诉称,2015年6月18日上午,原告在顺风肥牛火锅店二楼办公室讨薪及误工费时遭到厨师长王斌的拳打脚踢。因此要求被告孙波及员工王斌赔偿原告讨薪期间的误工费损失2000元、医疗费506元、精神补偿费及人格尊严费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波、王斌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10时30分许,在敦化市民主街顺风肥牛火锅店二楼办公室内,原告曲清友向相关人员索要其工资和讨薪期间误工费时,被告王斌认为原告曲清友将办公桌上面的水杯中的热水碰洒导致案外人秦聪聪的脚烫伤,便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王斌用脚踹了原告曲清友的大腿一下,而后原告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当日18时许,原告到敦化市医院进行检查,原告曲清友支付门诊检查费506.61元,而后原告回到自家。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及采信的证据,原告向其顺风肥牛店相关负责人索要工资、误工费过程中,被告王斌(厨师)用脚踹原告曲清友的腿部,其行为对原告构成侵权,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原告在市医院所支付的检查费506.61元。原告主张讨薪期间误工损失2000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主张人格尊严补偿费1万元,没有事实根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孙波(顺风肥牛饭店负责人)承担侵权责任,因被告王斌非职务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的检查费用,因此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曲清友赔偿款人民币506.61元;二、驳回原告曲清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特快专递费50元,合计为202元,由原告曲清友负担102元,被告王斌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