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阳运秋、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阳运秋,陈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517号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城关镇南正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家生,理事长。被告阳运秋被告陈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阳运秋、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两被告126704.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阳运秋、陈丽华银行存款126704.1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陶 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