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信谊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莹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信谊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莹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22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谊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惠珠,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新莹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李龙新,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信谊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莹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23日作出(2014)闸民三(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信谊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信谊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新莹餐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