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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钟XX与许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许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51号原告:钟XX,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理人:陈洪岩,女,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许晶,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许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X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XX撤回对被告许晶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