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钟XX与许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XX,许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851号原告:钟XX,男,汉族,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理人:陈洪岩,女,汉族,住址:同原告。被告:许晶,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许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X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XX撤回对被告许晶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