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第三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提出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执行款25000元、执行费270元以及迟延履行金。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款8000元,剩余17000元、执行费270元以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将执行款存在其儿子王某甲的名字,开户行为甘肃会宁农商甘沟驿支行,定期储蓄存单账号为861710121002810185,王某甲依法应当承担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某甲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甲在甘肃会宁农商甘沟驿支行账号为861710121002810185上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锦辉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