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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与张爱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87号原告: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97号。法定代表人:史法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荣,女,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县家得商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青县家得利商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