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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行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马海林诉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海林,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甘行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白银人社局),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诚信路611号。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振学。委托代理人吴玉军,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林。委托代理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煤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梁习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上诉人白银人社局因马海林诉白银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不服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银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靖煤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将黎清明申报工伤的材料于2013年11月7日交给上诉人,上诉人也从未收到该申请材料。上诉人所作行政决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因被上诉人马海林未能在法定申请期限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不能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故上诉人所作行政决定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被上诉人马海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白银人社局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未进行书面告知属于程序违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靖煤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一审原告马海林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确认黎清明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属于工亡”。一审的判决结果为:“判决:1、撤销被告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2月8日针对原告马海林给黎清明申请工伤认定作出的《白银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2、责令被告白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60日内,对原告马海林给黎清明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决定”。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的规定,对一审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不当的问题,一审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告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释明径行变更诉讼请求予以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中行初字1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冯 江代理审判员 刘 晶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