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银刑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斌犯挪用公款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银刑执字第848号罪犯李斌,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8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斌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以(2008)宁刑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2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宁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月23日经本院(2013)银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2026年11月25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5年6月16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斌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物质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表扬奖励、2013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第一季度物质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斌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李斌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李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英审判员 施 蔚审判员 王文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俊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