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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业主委员会与李树举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业主委员会,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树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894号原告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主任陈思言。委托代理人孙爱春,男。系东方美景小区业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玲。被告李树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树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树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树举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常德市美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树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德市东方美景二期业主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