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会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39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会娟。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会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明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王会娟结欠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99983.35元、利息及费用15240.67元(利息及费用暂算至2014年10月7日),以上合计115224.02元。被告同意于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上述款项首先用于抵充信用卡本金,然后抵充利息,最后抵充费用。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一期债务,被告同意原告就到期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并同意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以实际未偿付信用卡本金为基数,向原告支付相应利息及费用。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2元,由被告负担,并于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6526.02元,申请执行费164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会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表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025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袁志刚 搜索“”